改善残疾人民生 保障残疾人权益
扶残助学
标题:改善残疾人民生 保障残疾人权益
一、扶残助学金资助对象:
第五条 省级扶残助学金扶助全省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市(州)级(含扩权强县试点市)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市(州)接受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县(市、区)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县(市、区)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以及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
二、扶残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户籍;
2、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或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
第十条 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户籍;
2、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4、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
第十一条 取得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读书期间系吉林省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通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当年。
三、扶残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从2015年起,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按照本科及本科以上5000元、专科3000元、中专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第七条 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予以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每人5000元;专科每人3000元;中专每人2000元。
第八条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2000元。
四、扶残助学金资助流程:
第十二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入学第二年起,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在上一学年结束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时,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即“学信网”)出具的在线验证码,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出具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亲或母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低保金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当年取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