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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0-06-03 07:29:14    来源:延边州残联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满足广大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的康复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578号)、《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614号)、《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101号),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为将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使残疾人真正受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掌握政策内容

  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是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格外关心和关注,各地残联要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掌握新增康复项目的内容及有关支付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二、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事关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地残联要在全面掌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残疾人及相关康复机构对政策的知晓率。对残疾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存在的政策理解问题,各地残联要主动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明确解释和解答。

  三、积极配合,切实推动政策落实

  各地残联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要继续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不断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加大投入,做好残疾人康复救助,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5〕78号)

        2.《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支付范围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6〕14号)

        3.《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101号)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5月23

     附件: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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