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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6-03 07:28:17    来源:延边州残联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扶贫办(发改委、局)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中国残联、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现就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及时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三)加大对受灾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各地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妥善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通过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找不到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应当及时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适时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与其他托底性保障制度相衔接。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比照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执行,切实减少实际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

   二、加大保障力度,着力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六)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七)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为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不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按政策全部享有助学金。认真落实《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对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给予资助。

      (八)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当地实际及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无力自筹资金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或按政策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安全。

  (九)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帮助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残疾人就业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通过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责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准确掌握残疾人救助需求,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扶贫部门要及时核查、更新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数据,定期与残联会商交流贫困残疾人口变化情况,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扶持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要求,在残疾人就学、就业、住房、医疗康复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助残日”、“扶贫日”、“国际残疾人日”等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奉献爱心。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结合,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支持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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