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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020-06-10 08:51:18    来源:延边州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反映事项,保持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残联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州残联维权部负责州残联机关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州残联事理会反映重要来信来访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指导各县(市)残联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

州残联其他业务部(室)受理事会的委托,承担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责。

残疾人来访接待工作的受理范围是: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其他公民、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批评、举报、诉求的来信来访;办理州委、州政府、省残联、州残联理事会领导交办、督办或州信访局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残疾人信访行为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都应进行登记(附登记表,按项登记)。

(二)告知

1、对以下情况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1)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

5)其他不属于残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按照规定应

当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2、对以下来访事项告知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接谈

1、接谈范围

对以下个体、集体访应予接谈:

1)领导同志批示的;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或落实而未解决或落实,需残联出面协调的;

3)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集体初访;

4)反映残联在劳动就业、教育、康复、文体、培训、办残疾人证、维权等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反映残联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

6)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接谈方法

1)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笔录或在计算机中录入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

2)对集体上访、重要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上访以及有特殊情况的个体上访,接待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现场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区残平理事会提出建议,按批示办理并上级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四)办理方式
1、转送。属于区政府相关职能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直接转送有权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向区残联理事会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信访局;需要地方处理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残联,对来访拆求事项较多或有权处理机关不明的,可视情下转到下级残联。
2、交办。属于接谈范围事项的,涉及区残联内部有关部门的,信访办直接将其转交有关业务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处理解决,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形成结案报告,反馈给区残联信访办。
3、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难以劝返、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或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受理有争议的,可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协调。
4、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法规和《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办工作。区残联信访办负责对转送、交办、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进行督办,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员。联合督办、实地督办(后两种须报领导批准后实施)等方式进行。
对有下情景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限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时限:来访事宜一般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上报与通报
1、上报。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访事项;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事项、集体上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其他需要理事会领导阅知、阅示的来访信息,通过来访专报不定期上报理事会领导、区人民政府和残联。
2、通报。每半年对来访突出问题、重要地区和重点单位,尤其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区残联系统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通报。
(六)终结事项的备案
接待工作人员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的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七)统计
由区残联信访办专职接访员每半年对来访情况、办理情况进行统计,经领导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对来访人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编发《来访情况分析》,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及信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对来访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监护人领回或通知当地派出所到现场妥善处理。
3、发现来访人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需要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处置。治疗及善后处理事宜,由患者本人及其亲属、所在单位、地区负责。
4、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当地有关部门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残联。
五、立卷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工作。来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过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六、工作纪律
1、来访工作情况纳入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人员绩效考核范围。
2、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信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受理、办理,按时办结来访事项。
3、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领导批示件透露或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来访人。
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来访事项或者来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延边州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同残疾人的密切联系,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保护残疾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残疾人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残联《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和我州残疾人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残疾人的监督,热忱为残疾人服务。 县级以上残联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残疾人采用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将残疾人信访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格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积极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维护残疾人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基层的残疾人信访工作要与法律救助以及社区残疾人工作有机结合,动员律师、法律工作者 为残联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残疾人解答涉法问题,对残疾人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法律救助,通过社区努力为残疾人 提供直接、及时的帮助。

第四条各级残联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残联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 作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难点信访事项,各级残联负责人要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条中国残联在维权部内设立信访处,县级以上残联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维权工作的范畴 ,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条件,逐步加 强信访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和本级残联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本级残联工作部门、下级残联信访事项的处理,关注转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提出完善政策 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下级残联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 以通报。

  各级残联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第七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各级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残联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 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残联的信访接待场所应符合无障碍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九条县级以上残联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 事项。残疾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残联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信访信息系 统,为残疾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并逐步做到与上级残 联、下级残联的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对残疾人来信、来访应当做好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残疾类别、 问题类别、来信来访人数、来信来访日期、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反映主要问题及要求,处理意见、办理去向等。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残联组织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 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残联组织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各级残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研究后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确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交办。对于按规定应该由残联组织负责解决的,交付同级残联有关部门或下级残联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下级残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转送。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报 告。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同一级残联。

  各级残联应当在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通报上一级残联。各级残联信访机构应当在转送或者收到抄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20日内,向收到 转送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询问是否受理,并通报转送该信访事项的上级残联。

  地、市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下一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 通报上一季度的交办、转送情况,下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 上一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或者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信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可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处理。处理完毕,要写出报告留存,并跟踪落实情况。 上报。对于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向党组、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对残联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各级残联遇有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防止 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并通报上一级残联。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对交办、转送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 进行跟踪、回访,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本级残联有关部门、下级残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分别做出处理:对方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督办;对方为本级残联有关部门和下级残联的,可直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残联有关部门和下级残联应当自收到改进建议起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残联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残联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上 一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每季度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信访 工作部门: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残疾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二)转送、跟踪情况以及残联各部门、下级残联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县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残联 党组、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七条信访人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对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给予适当的 帮助,具体办法由各级残联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对于信访人来访过程中的特殊、异常情况,要客观分析,妥善处置。

  信访人在接待过程中发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信访人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通知本地卫生部门处置。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 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置:(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信访人应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序信访。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月15日中国残联发布的《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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