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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2021-03-26 15:17:16    来源:延边州残联

驻延中、省、州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方便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工作,按照方便用人单位的服务理念,坚持优化审核流程、精简审核材料的服务标准,定于近期开展2021年网上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实施。(政策依据链接地址:http://www.jldpf.org.cn/zlk/zcwj/jlsfg/201609/t20160921_2435708.html

二、网上申报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用人单未在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照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网址:

为减少用人单位跑动次数,提高审核效率,各单位可自主登陆互联网平台进行申报:

http://work.jldpf.org.cn:8001/zhuce/html/index.html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三、申报审核流程

用人单位网上自主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网上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四、参加年审范围:

 驻延中、省、州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归属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理的已安置残疾人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审核材料:

(一) 用人单位应提供在岗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上传至《系统》中;

(二) 用人单位应提供录用残疾人的《编制手册》或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上传至《系统》中。如原件内容较多,应按照顺序逐页上传;

(三)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年一月份和十二月份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和工资支付银行对账单,录用残疾人不足一年的,应提供首月和尾月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和工资支付银行对账单,上传至《系统》中,展示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记录。银行保险等中央管理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会计凭证的,应提供其管理部门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上传;

(四)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上传至《系统》中。提供凭证主要是:由社会保险部门加盖专用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审核;

(五)用人单位录用劳务派遣性质残疾人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劳务派遣公司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务派遣公司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上传至《系统》中;

(六) 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职工人数,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网上申报提示信息,逐项填报单位信息和在职残疾人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资料必须完全一致。用人单位上传资料不准确、不清晰的,或者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审核工作中予以驳回。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和《吉林省在职残疾人审核工作有关规定》(吉残就服[2020]4号)要求,审核用人单位上传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比对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资料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核意见,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延吉市延龙路1366号

联系人:梁婷、陈文婷

咨询电话:0433-2876716

监督电话:0433-2876715

 

延边州残疾人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〇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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